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76号)文件再次提高了城镇低保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石政办函〔2011〕76号文件规定的每月400元执行,其他政策不变。
已经审批过的遗属困难补助不再审批,直接按新标准执行。今后新增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按新标准填写《遗属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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