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民政[2012]6号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冀民[2011]128号
省直机关各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11]19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发 [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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